宋冠达、宋宝芹等探望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民终57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3民终5780号案件名称
宋冠达、宋宝芹等探望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宋冠达;宋宝芹;王乐乐案件缘由
探望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民终57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冠达,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宝芹(系宋冠达之母),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宝芹,女,195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乐乐,女,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上诉人宋冠达、宋宝芹因与被上诉人王乐乐探望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9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冠达、宋宝芹以与被上诉人王乐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宋冠达、宋宝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冠达、宋宝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宋冠达、宋宝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雷审 判 员 闫 萍审 判 员 李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魏雅莹书 记 员 马 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军锋、王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3执961号 下一篇 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庄支行、贾玉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14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