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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冠达、宋宝芹等探望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民终5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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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3民终5780号
  • 案件名称

    宋冠达、宋宝芹等探望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宋冠达;宋宝芹;王乐乐
  • 案件缘由

    探望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民终57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冠达,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宝芹(系宋冠达之母),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宝芹,女,195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乐乐,女,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上诉人宋冠达、宋宝芹因与被上诉人王乐乐探望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9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冠达、宋宝芹以与被上诉人王乐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宋冠达、宋宝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冠达、宋宝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宋冠达、宋宝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雷审 判 员  闫 萍审 判 员  李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魏雅莹书 记 员  马 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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