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锋、王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3执9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923执961号案件名称
李军锋、王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军锋;王冬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3执961号申请执行人:李军锋,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委托代理人:刘欣,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冬,男,1983年1月5日出生,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军锋与被执行人王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库车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新2923民初15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王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冬拒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王冬的银行账户存款线索,被执行人没有存款,依法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扣划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770.00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冬的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查询,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前往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保险、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王冬不动产登记信息、保险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其名下无不动产信息,无保险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现因被执行人王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李军锋的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阿不都艾尼 吐尔地审判员 李江审判员 阿里木 库尔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宏宝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吴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972民初16638号 下一篇 宋冠达、宋宝芹等探望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民终57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