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中、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民终1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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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民终1368号案件名称
赵中、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赵中;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民终13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中,男,1936年7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二马路18号。负责人侯志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君,辽宁明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中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本溪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502民初15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中、被上诉人联通本溪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赵中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1.辽转联字[1991]1号文件即军转政策的政策性规定,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具有法律的属性和约束力,是统一人们思想认识、指导人们行动的准则,是司法判断解决师团职转业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唯一依据。军转政策中没有非必须、非应该这样的词句,是法官加进去的,是错误的。我在住房标准方面享受112平方米,交通费40元,退休以后享受的书报费标准都是按照企业领导干部的标准,唯独在工资和职称评比方面联通本溪分公司强调不任实职,就降低职称评比等级。2.我认为职称评比不属于企业自主权的范围,是国务院对企业人员劳动技能的鉴定,对高技能人员给予倾斜待遇,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要求全国企业人员参加评比。联通本溪分公司违反了公平、平等、正义、一视同仁的职称评比原则,对我做了降级的评比,司法不能用属于企业自主权的范围加以否定,国家做出的职称评比是政策性的规定,企业只有执行的责任没有拒绝的权利。3.我是1955年8月1日参加工作,军龄28年,中专毕业。联通本溪分公司没有按照这些条件给我评职称,跟我一样的人,都是评为高级职称,因为我不是邮电企业出身,所以对我进行了不公平待遇。被上诉人联通本溪分公司提出答辩: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裁定。赵中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按企业领导干部确定职务工资、调整工资、地区差津贴、生活补贴。将其额度进入养老金账户,补发至今,联通本溪分公司提供文件。改评高级政工师,享受养老金倾斜待遇,进入养老金账户,补发至今,联通本溪分公司提供文件。败诉承担诉讼费,至判决之日起六十天执行完毕。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劳动争议范围作出了规定,赵中主张按企业领导干部确定职务工资、调整工资、地区差津贴、生活补贴及改评高级政工师,享受养老金倾斜待遇,合议庭认为赵中主张的上述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关于按照什么标准如何确定职务工资,以及是应该评为中级政工师还是高级政工师,系企业自主管理权,法律、行政法规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而辽转联字[1991]1号《关于解决师、团职专业干部政治、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是“师、团职转业干部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确定工资等级和参加工资调整时,按地(市)、县(处)级干部对待;在企业单位工作的,调整工资时最高职务等级线,可按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同样对待。”赵中自述其系团职干部转业在企业单位工作,根据上述文件内容可知,赵中应属于“可按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同样对待”的情况,而非必须、应该,上述规定系政策性规定,赵中的主张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对赵中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一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赵中提出的要求按企业领导干部确定职务工资、调整工资、地区差津贴、生活补贴;改评高级政工师,享受养老金倾斜待遇等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上诉人赵中依据辽转联字[1991]1号《关于解决师、团职专业干部政治、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中“师、团职转业干部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确定工资等级和参加工资调整时,按地(市)、县(处)级干部对待;在企业单位工作的,调整工资时最高职务等级线,可按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同样对待”的规定,要求被上诉人联通本溪分公司改评其职称,并调整各项待遇。根据上述规定内容可知,师、团职转业干部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情形与“在企业单位工作”的情形,在调整工资时最高职务等级线时的待遇并不相同:对“团职干部转业在企业单位工作的”调整工资时系“可”按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同样对待,而“师、团职转业干部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对调整工资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因赵中自述其系团职干部转业在企业单位工作,故联通本溪分公司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对赵中进行的职称等级评定,系企业内部自主经营管理行为,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综上,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驳回赵中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赵中提出撤销原审裁定,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的上诉意见,本院无法支持。综上,上诉人赵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广明审 判 员 郑 红审 判 员 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于 璇书 记 员 回 娜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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