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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芳与西部中药材物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411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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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411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贺芳与西部中药材物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西部中药材物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贺芳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41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贺芳,女,汉族,1975年2月11日出生,住榆林市神木县,公民身份号码:61XXXXXXXXXXXXXX7。被执行人:西部中药材物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与尚新璐十字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0660588J。法定代表人:张柏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贺芳与西部中药材物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20)第147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我院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交付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路XX中心XX幢XX单元XX层XX号商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0432.33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5日),仲裁费1817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979元。案件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等信息予以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不足案款,在另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陕AXXXXX车辆车户,但车辆下落不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张柏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限制消费。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启审  判  员     胡  琳审  判  员     贺  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薇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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