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网与杨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终10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终1096号案件名称
张网与杨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网;杨丽;张海权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终1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网,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权,男,195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丽,女,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锋,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网因与被上诉人张海权、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9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93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郑吉喆审 判 员 尚晓茜审 判 员 胡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汤和云书 记 员 陈昭希书 记 员 马梦蕾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支彦新、王永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6执778号 下一篇 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韩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6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