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俞兴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8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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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8549号案件名称
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俞兴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俞兴见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8549号 原告: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君兰社区诚德路1号美的财富广场4栋3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24733527。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小鹏,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俞兴见,男,汉族,1983年01月23日出生,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俞兴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姚坤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艺书 记 员 赵雨晨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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