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军、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823执保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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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23执保221号案件名称
李永军、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剑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永军;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0823执保221号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永军:申请执行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21)川0823财保19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永军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解除上述财产的冻结、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2021)川0823财保19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解除保全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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