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曼、潘茂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3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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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3230号案件名称
于曼、潘茂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于曼;潘茂元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3230号原告:于曼,女,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天保,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茂元,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曼与被告潘茂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曼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曼撤诉。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738元,由被告于曼负担。审 判 员 刘红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汤亚伟书 记 员 王 琼23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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