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聚鑫物流有限公司、吴海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7执恢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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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7执恢342号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聚鑫物流有限公司、吴海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驻马店市聚鑫物流有限公司;吴海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7执恢342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聚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蔡州大道与东开路交叉口往西388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934455148。法定代表人:王东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吴海涛,男,198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汝南县。驻马店市聚鑫物流有限公司与吴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727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110000元。案件办理情况是:一、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1、2021年5-9月,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了五次查询,查询结果是:(1)网络资金与银行存款余额不足;(2)查到吴海涛购买保险信息,累计交纳保费0元;(3)查到吴海涛名下于2011年8月29日登记汽车一辆(车牌号:豫Q×××××);(4)没有查到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等信息。2、2021年7月16日,本院向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查询:没有查到吴海涛相关信息。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聚鑫物流有限公司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办理执行案件的法律规定、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义务和执行不能风险。在规定的期限内,驻马店市聚鑫物流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吴海涛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三、本院向吴海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义务。四、被执行人吴海涛未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了拘留决定(没有查到吴海涛下落,暂未实施)。五、对查到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2021年5-9月,冻结吴海涛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银行、河南农村信用社4个账户等(余额较少或轮候冻结),冻结存款期限1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提交申请)。六、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1)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结果;(2)已采取的惩戒措施;(3)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其法律后果;(4)可以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调查令,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驻马店市聚鑫物流有限公司对约谈告知的情况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驻马店市聚鑫物流有限公司未实现金钱债权数额为110000元。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金钱债权执行与实现,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未能提供(包括没有申请保全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到的资金太少且已冻结或轮候冻结;查到吴海涛名下保险没有现金价值;查到的车辆因没有处置价值,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没有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实现债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727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有证据证明),有权申请恢复执行(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债权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服的,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60日内,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俊涛审 判 员 郭 旗审 判 员 马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姚 威书 记 员 田泽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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