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继党、精河县恒隆棉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722民初1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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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722民初1107号案件名称
李继党、精河县恒隆棉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精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继党;精河县恒隆棉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722民初1107号原告:李继党,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利哈萨克自治州乌苏市。 委托代理人:邰英,精河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邰少康,精河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精河县恒隆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大河沿子镇幼儿园西侧。 委托代理人:顾新惠,新疆皓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党诉被告精河县恒隆棉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继党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继党以需另案诉讼撤销本案中的《情况说明》为由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继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6元,由原告李继党负担。 审判员 曹瑞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牟国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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