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卓与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吉兴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46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4618号案件名称
刘卓与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吉兴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卓;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吉兴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4618号原告:刘卓,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军,吉林市船营区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吉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吉兴村十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识宇,吉林吉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亚茹,女,妇女主任。 原告刘卓与被告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吉兴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卓于2021年9月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卓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0元由原告刘卓负担。 审判员 李杨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于淼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王新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522号之一 下一篇 罗某1、李荣聪故意伤害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粤07刑终2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