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忠海、织金县圣铧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492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4922号
  • 案件名称

    刘忠海、织金县圣铧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忠海;织金县圣铧实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街道办事处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4922号原告:刘忠海,男,汉族,1978年5月1日生,住贵州省金沙县。被告:织金县圣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文腾街道山禾源1号楼(1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3142426119E。法定代表人:周齐元,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杰,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织金县绮陌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织金县绮陌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王海,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文江,贵州茂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忠海诉被告织金县圣铧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织金县绮陌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2021年9月9日,原告刘忠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其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忠海负担。审判员  袁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郭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