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彭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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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804号案件名称
刘某、彭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某;彭某;欧某;向某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804号被执行人:刘某,男,200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彭某,男,200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欧某,男,200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向某,男,200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本院在执行刘某、彭某、欧某、向某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的(2021)湘1202刑初29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彭某、欧某、向某暂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本院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怀化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性保险,向中国银行怀化分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理财产品,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以(2021)湘1202执2804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刘某、彭某、欧某、向某进行了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限制。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罚金1.1万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银 燕审 判 员 周 武审 判 员 马宏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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