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余聪、杜鑫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583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5837号
  • 案件名称

    余聪、杜鑫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余聪;杜鑫鑫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5837号   原告:杜鑫鑫,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余聪,女,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万寿路27号电子部人才交流中心机关,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鑫鑫与被告余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鑫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杜鑫鑫已预交25元。由原告杜鑫鑫自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许晓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苏  晨  书  记  员  栾婧鑫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栾婧鑫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