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终1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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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民终1318号案件名称
、陕西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陕西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民终13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耿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敏、郭泽辰,(实习),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谢明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新林,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人,住西安市新城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敏,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人,住西安市新城区,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陕西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民初7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起诉的申请,上诉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上诉人陕西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上诉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民初725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三、准许陕西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549元,减半收取5274.5元,由上诉人陕西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4259.5元,上诉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976元,减半收取6488元,由上诉人陕西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5100元,上诉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88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文 武 审 判 员 程 晓 元 审 判 员 贺 洁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媛 书 记 员 刘 荣 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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