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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环、王冬梅等申请保全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03执保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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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03执保999号
  • 案件名称

    刘桂环、王冬梅等申请保全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刘桂环;王冬梅;王利军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03执保999号申请人:刘桂环,女,1969年6月28日出生,住陵城区。被申请人:王冬梅,女,汉族,1968年4月23日出生,住陵城区。被申请人:王利军,男,汉族1969年8月21日出生,住陵城区。申请人刘桂环与被申请人王冬梅、王利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桂环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冬梅或其丈夫王利军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桂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冬梅、王利军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刘凤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崔倩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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