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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辉旸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4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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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4836号
  • 案件名称

    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辉旸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辉旸娱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836号原告: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香智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丰,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被告:上海辉旸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起享。原告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辉旸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员 田力烽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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