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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航与齐某、庆云县羊仔火锅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23民初2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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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23民初2272号
  • 案件名称

    于航与齐某、庆云县羊仔火锅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庆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于航;齐某;庆云县羊仔火锅城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23民初2272号原告:于航,男,汉族,1989年7月7日出生,住庆云县。被告:齐某,男,2007年1月22日出生,住庆云县。被告:庆云县羊仔火锅城,住址:庆云县渤海街道办事处信家村委会南侧东西路。以上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航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款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福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美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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