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983民初5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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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3民初5439号案件名称
高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高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3民初5439号原告:高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职务:该公司经理。被告:胡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以“胡某某2019年7月10日-2021年7月9日物业费全部付清”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素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熊 娜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3民初5439号原告:高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职务:该公司经理。被告:胡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以“胡某某2019年7月10日-2021年7月9日物业费全部付清”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素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熊 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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