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崇平、刘建伟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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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771号案件名称
唐崇平、刘建伟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唐崇平;刘建伟;曹玲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771号申请执行人:唐崇平,男,汉族,1970年10月7日出生,现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刘建伟,男,汉族,1990年9月6日出生,现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曹玲,女,汉族,1990年12月24日出生,现住广西全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崇平与被执行人刘建伟、曹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324执7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盘宇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泞原书 记 员 曹 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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