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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廷廷、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04执9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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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904执90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曾廷廷、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遂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曾廷廷;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04执902号之一移送执行人: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尹晓鸿。被执行人:曾廷廷,女,199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本院执行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曾廷廷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川0904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曾廷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其它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廷廷立即支付罚金3000元,但被执行人曾廷廷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询工商、证券、车管、房管、保险、银行,被执行人曾廷廷名下登记有位于遂宁市安居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20)安居区不动产权第0××1号,建筑面积:92.26㎡]一套,已被本院进行了查封,通过调查走访亦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善意文明执行的原则,故暂不对该房屋进行处置,故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本军审判员  向鹏飞审判员  陈 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聂 林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04执902号之一移送执行人: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尹晓鸿。被执行人:曾廷廷,女,199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本院执行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曾廷廷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川0904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曾廷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其它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廷廷立即支付罚金3000元,但被执行人曾廷廷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询工商、证券、车管、房管、保险、银行,被执行人曾廷廷名下登记有位于遂宁市安居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20)安居区不动产权第0××1号,建筑面积:92.26㎡]一套,已被本院进行了查封,通过调查走访亦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善意文明执行的原则,故暂不对该房屋进行处置,故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本军审判员  向鹏飞审判员  陈 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聂 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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