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廷廷、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04执9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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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904执902号之一案件名称
曾廷廷、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遂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曾廷廷;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04执902号之一移送执行人: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尹晓鸿。被执行人:曾廷廷,女,199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本院执行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曾廷廷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川0904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曾廷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其它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廷廷立即支付罚金3000元,但被执行人曾廷廷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询工商、证券、车管、房管、保险、银行,被执行人曾廷廷名下登记有位于遂宁市安居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20)安居区不动产权第0××1号,建筑面积:92.26㎡]一套,已被本院进行了查封,通过调查走访亦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善意文明执行的原则,故暂不对该房屋进行处置,故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本军审判员 向鹏飞审判员 陈 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聂 林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04执902号之一移送执行人: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尹晓鸿。被执行人:曾廷廷,女,199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本院执行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曾廷廷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川0904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曾廷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其它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廷廷立即支付罚金3000元,但被执行人曾廷廷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询工商、证券、车管、房管、保险、银行,被执行人曾廷廷名下登记有位于遂宁市安居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20)安居区不动产权第0××1号,建筑面积:92.26㎡]一套,已被本院进行了查封,通过调查走访亦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善意文明执行的原则,故暂不对该房屋进行处置,故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本军审判员 向鹏飞审判员 陈 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聂 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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