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军等与姚永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终12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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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终12049号案件名称
王立军等与姚永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立军;王再生;姚永祥案件缘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终12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军,男,1969年1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嗣,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永祥,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蕾,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再生,男,1938年12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爽(王再生之外孙),男,1993年5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上诉人王立军因与被上诉人姚永祥、原审被告王再生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6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王立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立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立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立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石 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常 欣书 记 员 刘怡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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