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博与纪冬雪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7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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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7571号案件名称
刘博与纪冬雪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博;纪冬雪案件缘由
赠与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7571号原告:刘博,女,1982年7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明,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冬雪,女,1983年11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骥,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闯,男,1977年7月16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刘博与被告纪冬雪、第三人孙闯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刘博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博撤诉。 案件受理费6934.00元,由原告刘博负担。 审判员 高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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