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博与纪冬雪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757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7571号
  • 案件名称

    刘博与纪冬雪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博;纪冬雪
  • 案件缘由

    赠与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7571号原告:刘博,女,1982年7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明,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冬雪,女,1983年11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骥,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闯,男,1977年7月16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刘博与被告纪冬雪、第三人孙闯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刘博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博撤诉。        案件受理费6934.00元,由原告刘博负担。        审判员    高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洪亮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