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格、刘晓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727民初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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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27民初682号案件名称
申格、刘晓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申格;刘晓灵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727民初682号原告:申格,男,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刘晓灵,女,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申格与被告刘晓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申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申格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满都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姹 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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