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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格、刘晓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727民初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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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727民初682号
  • 案件名称

    申格、刘晓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申格;刘晓灵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727民初682号原告:申格,男,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刘晓灵,女,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申格与被告刘晓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申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申格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满都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姹 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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