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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继友、桂林和心城医养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1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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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1173号
  • 案件名称

    谢继友、桂林和心城医养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谢继友;桂林和心城医养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西憧憬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1173号申请执行人:谢继友,男,194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被执行人:桂林和心城医养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迎宾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MA5NN3182A。法定代表人:唐宏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憧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68-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KETJF3P。法定代表人:唐立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继友与被执行人广西憧憬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和心城医养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1)桂0324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16,200元、违约金449.4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证券、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运华审 判 员 杨怀青审 判 员 盘宇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泞原书 记 员 曹 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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