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魏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27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2764号案件名称
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魏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魏方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2764号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阳光新城小区9号楼。法定代表人:汪希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魏方,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住凤城市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盛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金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白某、李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1民初1244号 下一篇 谢继友、桂林和心城医养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1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