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胜、大连长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3民初1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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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3民初1740号案件名称
孙胜、大连长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孙胜;大连长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3民初1740号原告:孙胜,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大连长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2335825039T.法定代表人:毛增华。原告孙胜与被告大连长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赵淑芹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胜负担。审判员 李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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