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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胜、大连长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3民初1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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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93民初1740号
  • 案件名称

    孙胜、大连长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孙胜;大连长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3民初1740号原告:孙胜,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大连长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2335825039T.法定代表人:毛增华。原告孙胜与被告大连长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赵淑芹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胜负担。审判员  李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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