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刑事审判庭、罗有央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1102执恢5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1102执恢557号案件名称
本院刑事审判庭、罗有央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贺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本院刑事审判庭;罗有央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1102执恢557号本院刑事审判庭、罗有央: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罗有央责令退赔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令退赔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本院作出的((2019)桂1102刑初519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责令退赔李剑林的损失的义务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肖先禄与王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53民初2929号 下一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陈欣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晋0882民初2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