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本院刑事审判庭、罗有央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1102执恢55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102执恢557号
  • 案件名称

    本院刑事审判庭、罗有央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贺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本院刑事审判庭;罗有央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1102执恢557号本院刑事审判庭、罗有央: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罗有央责令退赔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令退赔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本院作出的((2019)桂1102刑初519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责令退赔李剑林的损失的义务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