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吐尔洪·吐尔迪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2922民初2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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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22民初2036号案件名称
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吐尔洪·吐尔迪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吐尔洪·吐尔迪案件缘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2922民初2036号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厦405、406室。 法定代表人:姜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章,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吐尔洪·吐尔迪,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分期公司)与被告吐尔洪·吐尔迪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吐尔洪·吐尔迪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购机款1845元;2、判令被告支付交通费200元、翻译费2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4月16日,被告在原告处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oppoa7x品牌手机一部,商品总价为2560元,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手机款零首付,2560元分12期还清,期限自2019年4月16日至2020年4月16日,每一期还款213.33元,被告已还4期,剩余8期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6日,吐尔洪·吐尔迪在和分期公司处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oppoa7x品牌手机一部,价值2560元,双方约定,oppoa7x以零首付、分12期、每期支付213.33元的方式支付手机款,期限自2019年4月16日至2020年4月16日,吐尔洪·吐尔迪已还款4期,剩余8期手机款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消费者自提单、分期还款明细表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吐尔洪·吐尔迪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原告和分期公司的oppoa7x品牌手机一部,原告和分期公司已履行向被告交付手机的义务,被告吐尔洪·吐尔迪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按期偿还手机款的义务。原告和分期公司主张被告吐尔洪·吐尔迪支付剩余手机款1845元,本院认为,该部手机总价2560元,被告已归还4期,剩余8期未归还,即1706.6元(8×213.33元)手机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原告和分期公司要求被告吐尔洪·吐尔迪支付交通费、翻译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吐尔洪·吐尔迪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手机款1706.6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38.45元,合计63.45元,由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8元,由被告吐尔洪·吐尔迪负担33.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美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启焕书记员 杨京铖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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