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茹冰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8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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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8721号案件名称
周茹冰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周茹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义乌市凯烜电子商务商行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721号 原告:周茹冰,女,198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慧娟,重庆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凯煊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廿三里街道后乐三区15幢4单元302号(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2HTE8J9K。法定代表人:胡凯旋。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周茹冰与被告义乌市凯煊电子商务商行、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周茹冰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茹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茹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茹冰负担。 审 判 长 曹 柯 审 判 员 王 雁 苗 人 民 陪 审 员 覃 柱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刘 龙 美 书 记 员 李 虹 江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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