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清华、大连圣渊建材经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1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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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1069号案件名称
车清华、大连圣渊建材经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车清华;大连圣渊建材经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车清华,女,196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大连圣渊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街道程家村。法定代表人:秦业建,系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车清华与被执行人大连圣渊建材经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交纳执行款68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9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段希勇执行员 刘延彬执行员 刘培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一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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