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丽与梁健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4执21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执2115号案件名称
贾丽与梁健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贾丽;梁健滏;贾巨成;马国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824执2115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性,1950年09月21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4624,。被执行人:贾某,女性,1965年04月09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0225,。 被执行人:梁某某,男性,1964年11月18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0213,。 被执行人:贾某某,男性,1963年09月20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0214,住靖边县。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梁某某、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4执2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雷斌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施宏叡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国军与烟台信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2321号 下一篇 车清华、大连圣渊建材经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10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