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仕芳与丁联利追偿权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9民申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9民申6号案件名称
高仕芳与丁联利追偿权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高仕芳;丁联利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9民申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高仕芳,女,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文,重庆市南川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丁联利,女,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再审申请人高仕芳因与被申请人丁联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9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高仕芳于2021年8月31日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高仕芳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仕芳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冯 骥审 判 员 何 凯审 判 员 张钊燕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渝璇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梅、杨立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477号 下一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夏春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1171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