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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仕芳与丁联利追偿权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9民申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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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9民申6号
  • 案件名称

    高仕芳与丁联利追偿权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高仕芳;丁联利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9民申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高仕芳,女,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文,重庆市南川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丁联利,女,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再审申请人高仕芳因与被申请人丁联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9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高仕芳于2021年8月31日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高仕芳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仕芳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冯  骥审  判  员      何  凯审  判  员      张钊燕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渝璇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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