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锐、寿县名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2执1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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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执1829号案件名称
刘锐、寿县名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锐;寿县名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2执1829号申请执行人:刘锐,男,汉族,1984年8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寿县名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宾阳豪庭8号楼116、117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353227980D。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刘锐与寿县名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22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2执18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淑美审判员 杨胜鹏审判员 姚 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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