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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毅、王嘉驹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2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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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2706号
  • 案件名称

    王毅、王嘉驹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毅;王嘉驹;辽宁源和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2706号申请执行人:王毅,住址沈阳市浑南区。被执行人:王嘉驹,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辽宁源和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经济开发区香槐路8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毅与被执行人王嘉驹、辽宁源和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228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审 判 员  岳 亮代理审判员  王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家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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