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23执5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23执562号案件名称
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423执562号杨某文、肖某桃本院执行的杨某文申请肖某桃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肖春桃履行金额3644.42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3594.42元,扣收执行费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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