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支行、玉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27执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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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27执491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支行、玉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支行;玉林;那顺德力格尔;陈立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727执4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五道街。负责人:国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喜,男,该行职工。被执行人:玉林,男,1974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那顺德力格尔,男,1983年7月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陈立新,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支行申请执行玉林、那顺德力格尔、陈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内0727民初45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玉林、那顺德力格尔、陈立新给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38,0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玉林、那顺德力格尔、陈立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玉林、那顺德力格尔、陈立新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本院将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21)内0727执4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双 全审判员 朝克巴特尔审判员 阿尔布斯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其力 格日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和解分期履行的适用)(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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