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汇丰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梓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2251号之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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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2251号之二十四案件名称
辽阳县汇丰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梓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辽阳县汇丰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梓丞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2251号之二十四申请执行人:辽阳县汇丰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首山镇胜利社区文化委140。法定代表人:夏伟锋。被执行人:王梓丞,男,1983年06月06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县人民法院(2021)辽1021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对辽阳县汇丰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梓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梓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316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文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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