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许昌桃园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知民初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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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知民初146号案件名称
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许昌桃园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许昌桃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146号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59号三山大厦(现龙盛大厦)北楼11层06室。法定代表人:顾新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隆飞、庞同同,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桃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七一路679号。法定代表人:苏玉林。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桃园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2.2元,减半收取计86.1元,由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林山审 判 员 陈 晖人民陪审员 杨永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永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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