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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8执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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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28执326号
  • 案件名称

    董某某、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董某某;孙某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8执326号申请人:董某某,男,196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7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执行董某某与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9474元,执行到位0元,未明确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孙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孙某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孙某某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孙某某名下无房产、无公积金、无车辆,冻结被执行人孙某某太平洋人寿、泰康人寿的保险,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偿付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建华审 判 员  李远锋人民陪审员  陈风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苑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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