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波与毛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151民初7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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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7992号案件名称
朱波与毛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朱波;毛海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51民初7992号原告:朱波,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毛海华,男,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朱波诉被告毛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海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经朋友介绍相识,被告从事汽车修理生意。2017年5月21日,被告以生意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向被告出借现金12,000元,又通过转账方式出借8,000元。2017年6月10日,被告再次以相同理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同样以现金方式出借12,000元,并通过转账方式出借8,000元。嗣后,被告始终未归还借款,遂涉讼。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借条原件二份、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原件二份。被告毛海华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出借12,000元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出借8,000元,被告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2017年6月1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同样以现金方式出借12,000元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出借8,000元,被告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并言明借款期限为2017年6月10日至2019年7月10日。嗣后,被告始终未还款,遂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关于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原告已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及转账明细予以佐证。现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借款,显属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原告对于利息的主张,于法无悖,本院也予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2020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海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波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毛海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龚利民书记员 陆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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