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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龙、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晋0823财保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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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3财保61号
  • 案件名称

    李振龙、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闻喜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振龙;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3财保61号申请人:李振龙,男,汉族,山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法定代表人:赵晶晶。申请人李振龙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申请人李振龙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李振龙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振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山西省闻喜县桐城镇姚村的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保全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李振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员 马浩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东杰书 记 员 陈张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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