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3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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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民初3219号案件名称
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802民初3219号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责人:张某,系支行行长。被告:于某,女,汉族,1957年2月13日生,住白城市洮北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将所欠贷款偿还,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5.00元和保全费6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霍志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邢 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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