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汝虎、马雪岩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03民初4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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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03民初4203号案件名称
刘汝虎、马雪岩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周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汝虎;马雪岩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03民初4203号原告:刘汝虎,男,汉族,住:周口市淮阳区。被告:马雪岩,女,汉族,住周口市淮阳区。原告刘汝虎与被告马雪岩退伙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汝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刘汝虎承担。审判员 申建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崔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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