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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清云、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乡马鞍村赵家祖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2民初2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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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民初2835号
  • 案件名称

    毛清云、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乡马鞍村赵家祖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毛清云;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乡马鞍村赵家祖村委会
  • 案件缘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民初2835号原告:毛清云,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乡马鞍村赵家祖村委会,住所地: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乡马鞍村赵家祖村委会。原告毛清云与被告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乡马鞍村赵家祖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毛清云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乡马鞍村赵家祖村委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清云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清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8元,减半收取计924元,由原告毛清云负担。审 判 员 谢振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盘利斌书 记 员 王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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