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敦来、王俊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3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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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3131号案件名称
于敦来、王俊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于敦来;王俊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3131号原告:于敦来,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王俊海,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西鸡冠区,其他信息不详。原告于敦来与被告王俊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敦来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敦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敦来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于敦来负担。审判员 王丽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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