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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敦来、王俊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3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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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3131号
  • 案件名称

    于敦来、王俊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鸡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于敦来;王俊海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3131号原告:于敦来,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王俊海,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西鸡冠区,其他信息不详。原告于敦来与被告王俊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敦来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敦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敦来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于敦来负担。审判员  王丽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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