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彦玲、河南省味泰盛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3民初10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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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民初10392号案件名称
李彦玲、河南省味泰盛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彦玲;河南省味泰盛酒店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3民初10392号原告:李彦玲,女,196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河南省味泰盛酒店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二七区建设东路49号院102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40MK594W。法定代表人:徐常德。原告李彦玲诉被告河南省味泰盛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彦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彦玲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彦玲负担。审 判 员 井柏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小菲书 记 员 邝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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