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红林与上海标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12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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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初12382号案件名称
石红林与上海标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石红林;上海标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初12382号原告:石红林,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现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上海标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于文标,执行董事。原告石红林诉被告上海标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红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干华丽书记员 秦晓英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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