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景学与薛淑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4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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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7民初4216号案件名称
赵景学与薛淑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赵景学;薛淑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7民初4216号原告:赵景学,男,1964年6月15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薛淑艳,女,1966年4月10日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原告赵景学与被告薛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赵景学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景学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景学负担。审判员 张建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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