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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景学与薛淑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4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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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07民初4216号
  • 案件名称

    赵景学与薛淑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赵景学;薛淑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7民初4216号原告:赵景学,男,1964年6月15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薛淑艳,女,1966年4月10日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原告赵景学与被告薛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赵景学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景学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景学负担。审判员  张建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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