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江铭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阳城分公司、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21民初1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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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1民初1206号案件名称
晋城市江铭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阳城分公司、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沁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晋城市江铭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阳城分公司;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龙骏艾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521民初1206号 原告:晋城市江铭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阳城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 法定代表人:梁小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晓鸿,山西晋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山西晋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倪章盖,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龙骏艾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 法定代表人:韩小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晋城市江铭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阳城分公司与被告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龙骏艾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江铭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阳城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58元,减半收取计617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沁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秀娜 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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